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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放过任何一条有价值的举报线索”
时间:2016-06-22  作者:徐盈雁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作出不立案决定,是否就意味着这条线索没有价值了?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举报中心将及时跟进开展不立案线索审查,这些线索经过审查也有可能重新被立案侦查。

  在检察机关近30年的举报工作史上,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作为一种探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在2009年进行全国推广。“它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结果。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线索进行审查。201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单独章节形式,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作出明确规定。”河北省柏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尚丽娟介绍,为规范开展这项工作,该院还专门制定了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暂行办法。

  举报中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不立案线索审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刘岩表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是举报中心开展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的前提。“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举报中心移送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二是领导机关或者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

  刘岩介绍,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的主体,一般是同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下级检察院认为由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更为适宜,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审查下级检察院不予立案举报线索的,可以决定审查”。

  审查不立案线索具体审查哪些内容?尚丽娟表示,主要审查线索的可查性,“通俗地说,可以理解为再看看线索能否进行查办”。具体实践中,举报中心往往会开展初核工作,提高线索可查性判断准确率。

  举报中心审查认为举报线索具有可查性后将采取什么措施?尚丽娟解释说,报经检察长同意后,举报中心将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出立案建议。

  “检察机关不会放过任何一条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尚丽娟、刘岩都表示,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有利于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工作,促使其充分挖掘举报线索的价值,以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办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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