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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普法 | 民法典宣传走进社区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法典涉及生活方方面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可以说,遵循民法典的生活,是一种良善的生活。

8月13日以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创城”志愿服务队,来到凤凰东苑、紫竹林、皋城王府等小区,宣传民法典,助力“创城”。

 

现场,干警们主要围绕民法典中关于文明养宠、高空抛物等内容进行了宣传,对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干警们还现场为居民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就群众普遍关注的婚姻、继承、民间借贷、环境保护等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学法用法的习惯。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

遛狗不栓狗绳、高空抛物等行为

都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被高空抛物砸伤,应找谁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被猫/狗咬伤、挠伤,应找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