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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检察召开“‘少捕慎诉慎押’认识误区、本源探索与突破路径”业务研讨会
时间:2021-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对全国范围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进行部署,要求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针对在推进专项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第二检察部主任李胜恩主持召开“‘少捕慎诉慎押’认识误区、本源探索与突破路径”业务研讨会,与会人员就该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纷纷各抒己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探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推进专项活动存在的认识误区时,李胜恩副检察长指出,部分办案人员存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未及时有效融入办案的问题。“作为一线办案检察官,要因时而‘新’,准确认识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司法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要不折不扣坚持、落实好这一政策,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助推社会治理。”李胜恩强调。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出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实际上就是刑事立法一体化和刑事司法个别化之间的关系。”在探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本源和突破路径这一问题时,李胜恩指出,“刑事立法层面需要对各种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作出统一标准的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的适用当中,又需要给办案人员一定的裁量空间,便于刑法规定能够准确适用各种具体的现实情境。”


“羁押率偏高与逮捕的替代措施条件有限有一定关系。”该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未检“云静工作室”负责人韩云静结合办案中的实际案例,探讨了该院“不捕不诉率”偏低的原因。她指出“许多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适格的保证人、监督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无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失控’现象,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只能采取羁押手段。”


“如果要开展好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必须转变司法理念,跟进制度保障,合理设计追责机制,同时在司法环境上也应当给予办案人员一些保障。”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徐庆认为“不捕不诉率”偏低这一问题在于司法观念亟待更新、制度保障有待完善,并就这一问题探讨了自己的看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实际上反映出当下社会司法理念的进步,也充分体现了慎刑思想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华斌认为“逮捕作为限制力度最大的强制措施,需要办案人员在诉讼全过程中实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检察官助理李恒结合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就逮捕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进行论证分析,认为诉讼进程中伴随着上述三个要件的不断变化,办案人员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就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作了分享交流。

 

下一步,该院将结合当下刑事司法热点,不定期开展业务研讨会,以漫谈、讨论等轻松方式,鼓励部门干警卸下包袱、各抒己见、钻研业务,进一步打开思路,提升综合素能,更好履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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