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电捕鱼案当庭判决,现场增殖放流
时间:2019-09-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23日下午,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保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方彤,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周敏出庭支持公诉。

 

为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该案定于淠河总干渠的源头也是淠史杭灌区渠首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处,由裕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各县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分管检察长及部门负责人,苏埠镇、青山乡、石板冲乡村民200余人现场观摩庭审。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对该起案件进行微博图文直播。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李某保在苏埠镇与韩摆渡镇交界处的淠河河道内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后在回家途中被六安市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收缴铁船、电瓶、继电器等电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若干。经六安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因李某保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所需修复费用合计近万元。

为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保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保承担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按照专家意见购买鱼苗在淠河增殖放流。


判决结果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铁船、电瓶、继电器等电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若干;判令被告人李某保承担相应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等费用。

被告人李某保在庭审中深表忏悔,并当庭表示服判。


庭审结束后,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裕安区人民法院、六安市水产局、苏埠镇政府,组织被告人李某保开展渔业生态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投放近万尾鱼苗。这也是全市检察机关首次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普法进行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新、老淠河水域实施禁渔的通告(裕政〔2017〕24号)》,自2017年3月6日起,每年的3月1日至8月31日,在新、老淠河水域裕安区段禁止一切捕鱼行为。


检察官提醒

电捕鱼对鱼类的杀伤力极大,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被电死,即使有侥幸存活的,电流也对其性腺造成破坏,致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者造成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颈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烂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非法电捕鱼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还会因触犯法律受到严惩!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让自己悔恨的事情。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