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适用认罪认罚,一民营企业负责人获从轻判处
时间:2019-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精神,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为确保企业经营不受影响,根据案件情况,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采纳。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三(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年以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办案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的权利,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尽量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