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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彰显检察温度
时间:2019-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法不容情,但法律并不只是冰冷严肃的条文,检察办案也同样有着自己的温度,折射出其独特的温情。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元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查明,2019年2月3日23时,被不起诉人张某元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淠联大桥西侧时,因雾天视线受限撞上限宽石墩而车辆侧翻,导致在车上乘坐的张某元的父亲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元负全部责任。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案发后,张某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获得亲属谅解。考虑到张某元离异后,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现父亲去世,母亲也已八十多岁,需要人照顾,且张某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对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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