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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逆行上高速!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时间:2019-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沪陕高速公路下行线逆向行驶至裕安区境内时,在该车道驾驶皖A牌轿车正常行驶的姚某某为避让该车,被苏D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姚某某车内人员受伤、皖A轿车和苏D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柏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1mg/100ml。
该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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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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