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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时间:2020-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活中,因为酒驾、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禁止酒驾的宣传也从未停歇。但是仍有一些人,喜欢以身试法!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和朋友几人在饭店聚餐,席间推杯换盏,欢聊不疲。酒足饭饱散场后,醉眼迷离的牛某某不顾劝阻执意要自己开车回家,行驶至312国道与某路口交叉处,一不留神撞到路边土堆,事故发生后,牛某某却神奇地坐在驾驶位上睡着了!一直到施救人员将其喊醒才知道自己岀事故了...

经鉴定,牛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9mg/100m1。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牛某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开庭。

 

 

检察官提醒: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明显好转,复工复产后尤其是饭店正常营业后,很多人都会邀集三五好友一起聚会小酌,但是大家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原则,切莫抱着侥幸的心理酒后开车,这不仅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任,更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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