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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裕安检察起诉
时间:2020-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借着贸易公司的名头,干起向银行骗钱的行当,逃匿七余年仍难逃法网!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将被告人郑某某起诉至法院。
 
据悉,被告人郑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注册成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后被告人郑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个人小额贷款5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笔贷款到账后,郑某未将贷款用于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在支付银行四个月贷款利息后逃匿七余年,50万元贷款本金至今未还。
 
该院起诉时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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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