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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犯罪!“葡金案”中察微析疑追诉“洗钱罪”
时间:2020-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池内资金汇往境外的,构成洗钱罪。

 

2020年7月,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家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由检察机关追诉的李俊涉嫌洗钱罪事实,获法院认可,一审判处李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以陈家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一条线索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感觉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便立刻与公安人员沟通,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拓展线索,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俊。承办检察官认为李俊涉嫌洗钱罪证据确实、充分,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9月12日,公安机关以李俊涉嫌洗钱罪向检察机关补充移送起诉;9月20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家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俊涉嫌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5日,该案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阶段,针对李俊涉嫌洗钱罪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公诉人出示了前期调取的大量证据,成功指控犯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俊明知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洗钱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中的高智商犯罪,本案中,承办检察官结合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常识判断及一般人的认知能力等,分析判断在整个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作用,并以此来确定和指控犯罪事实,此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上的作用。

 

检察官普法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