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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竟脱逃,男子被决定逮捕!
时间:2021-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依法决定逮捕。

2020年初各地疫情暴发,一口罩难求,周某见有利可图,便利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在网络上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实际上该男子并无口罩可以提供,当被害人付款后便将被害人拉黑或者删除,致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该男子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谁知该男子却趁机潜逃至外地。今年1月,周某被抓获归案,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决定逮捕,周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尽管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免于羁押,但仍然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在内的多项规定。一旦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就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后果非常严重!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