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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抗诉获支持,危险驾驶改判实刑
时间:2021-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未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缓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决定撤销一审法院“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原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简要
2020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当天和前一天连续饮四顿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六安开往阜阳,行驶至沪陕高速(六安市境内)处附近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具有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故该院提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院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2月30日,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判决。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未采纳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故该院依法提出抗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决定。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本身就是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漠视,且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快,面临的突发情形多,相较于普通道路需要更加清醒的意识和反应能力,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希望各位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不要存着侥幸心理,酒后不开车,更不能醉驾上高速,否则锒铛入狱再悔恨都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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