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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菜刀袭击警察,判了!!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袭警案经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23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某加油站附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其驾车驶离,他人报警。21时30分许,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民警依法出警至杨某某家中,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配合调查,杨某某不配合并推搡、辱骂出警民警,后在被带离过程中其冲至一楼厨房,手持两把菜刀向出警民警挥舞、砍击。案发当晚,被告人杨某某被增援民警现场控制。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手持两把菜刀,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持菜刀挥砍行为与普通的拳打、撕咬等袭警行为具有显著区别,对其量刑应当从严把握。



#检察官提醒#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治安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对人民警察进行暴力侵害,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应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自觉尊重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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