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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4年
时间:2019-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罪名,被告人刘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红因身欠债务欲自杀,入住六安市某宾馆,后通过网上查询自杀方式,并加入某自杀群。2018年10月13日,刘某红与身在福建的被害人柳某相约烧炭自杀,10月15日,柳某从上海乘动车来到六安,刘某红到六安市火车站接柳某后,陪同柳某来到医院开取“安眠药”,并陪同购买木炭、胶带等用于自杀的物品,带领柳某来到宾馆入住。当晚19时许,两人外出吃饭,于21时许两人先后返回宾馆。期间,刘某红虽然口头劝说柳某不要自杀,但柳某仍然于10月16日6时许被发现烧炭自杀,鉴定系二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红又与身在江苏省淮安市的梁某和身在浙江省杭州市的刘某相约自杀。10月18日,梁某、刘某两人因跳河自杀未成功来到六安,刘某红再次陪同梁某、刘某到医院开取“安眠药”,尔后三人来到六安市区欲寻找适烧炭自杀的宾馆。同时刘某红又约QQ网名为“回忆”的女子来六安自杀,要“回忆”来后一起自杀,梁某、刘某表示当天就要自杀,在争执中,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红明知被害人柳某有自杀倾向,仍然与柳某相约自杀,陪同柳某到医院开取“安眠药”、购买用于自杀的工具、帮助寻找合适的自杀场所,实际上就是为他人自杀的行为,提供了一些心理上和物理上的帮助,其后期虽然对柳某曾有劝阻行为,但该劝阻行为并没有有效阻止柳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依然属于帮助他人完成自杀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害人柳某本有自杀倾向,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院判决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的发生,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自身面对困难时,本应积极应对,排除困难,勇敢面对,在他人遇有困难产生轻生念头的时候,作为旁观者本应尽力劝阻一下,而被告人刘某红的处方式却令人感到非常遗憾。

检察官想提醒朋友们,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当你觉得自己无法承受生活和工作带来的压力时,请不要轻易放弃,想想含辛茹苦抚养你长大的父母,想想爱你的家人和朋友,想想身边的“爱”与“责任”,相信无论有如何的灾难困苦,都不值得我们放弃生命本身。

同时,检察官也呼吁广大网友远离“自杀群”这种负能量的事物,一旦发现身边人关注此类群体,请大家立即举报。

更加重要的是,如果发现身边的朋友有轻生念头,一定要积极引导,帮助他们树立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生命只有一次,请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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