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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首例宣判!“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最高获刑6年
时间:2019-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30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李健、王开月、袁以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袁以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开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2018年8、9月份,张开栓、袁以红(刑拘在逃)伙同被告人李健、王开月未经注册登记,先后在裕安区上城国际小区、凯旋广场合资开设“鑫源零用贷公司”,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虚构“平台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并让其手持现金、借条、身份证拍照制造虚假给付证明,实施诈骗。诈骗过程中,李健、王开月及被告人袁以来作为业务员,负责联系、接待,张开栓、李健负责贷款审核,张开栓、袁以红负责家访。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时,张开栓、李健、袁以红采取滋扰、恐吓、殴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其中,李健涉案金额为9万余元,王开月涉案金额为3万余元,袁以来涉案金额为2万余元。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时,李健伙同张开栓、袁以红釆取滋扰、恐吓、殴打等方式催要欠款,致多名被害人工作生活严重受到侵扰,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时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健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