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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金”案一审开庭,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
时间:2019-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6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家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许晖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经查,2013年3月22日,曹某某(已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与陈家虎等在六安市注册成立六安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六安葡金公司),曹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丁利荣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在裕安区解放北路鼎邦御庭小区设立营业部。该公司未经许可,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P2P、众筹理财产品,通过散发传单、打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到期后支付高额利息。其后又在六安市皖西路、霍邱县设立营业部,在池州市设立葡金公司吸收公众资金。


2016年8月,陈家虎与曹某某等签订业务分割协议,由陈家虎接管六安、池州、上海(原由曹某某、李某某经营)三家葡金公司的债权债务,成为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推出线下众筹理财产品,以投资陈家虎名下的安徽永沁生态有机肥、霍邱花园美好乡村、芜湖新里程幼儿园等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电话联系、组织投资人到上述项目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并使用由被告人李俊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兑换本息,以个人账户归集资金。截至2018年11月8日案发,陈家虎通过葡金公司共计向2197名投资人吸收公共资金近2.83亿元。

受陈家虎安排,被告人李斌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担任六安葡金公司总经理,管理解放路、皖西路、霍邱县营业部,于2017年初又管理池州葡金公司,成为葡金公司安徽区域负责人,帮助招揽客户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前,其参与吸收资金共计9300余万元。被告人杨庆云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担任解放路营业部负责人,帮助招揽客户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前,其参与吸收资金共计5600余万元。被告人刘琪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担任皖西路营业部负责人,帮助招揽客户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前,其参与吸收资金共计1500余万元。被告人张月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担任解放路营业部理财部负责人,帮助招揽客户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前,其参与吸收资金共计5600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按照陈家虎要求,李俊除本人参与外,先后组织安徽某集团的10名员工,将葡金公司所吸收的近300余万元资金兑换为45.5万美元,分别以员工个人名义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陆续汇往境外陈家虎的指定账户,且未在公司账目反映,该款至今未能追回。

检察机关指控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虎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期间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9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斌、杨庆云、丁利荣、刘琪、张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俊明知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