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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银行卡涉嫌犯罪!六安一“跑分”窝点10人被诉
时间:2021-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张卡日薪150元,现做现结,多供多得,人到即可,什么也不用做”,看到这样的招聘信息你会心动吗?10月26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李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4至5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先后纠集李某某、沈某某等人先后在六安市平安东苑等小区开展“跑分”业务。通过在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跑分”群内接单,后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流转上游犯罪分子“赃款”,再通过购买同等价值“虚拟货币”转出的方式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证,“跑分”流水达200余万元。

2021年6月,冯某某等人按照每张银行卡每天150元或每介绍一人提成50元的价格,先后吸引刘某某、毛某某等多名供卡人前来“刷流水”,为逃避打击,将“跑分”地点在六安市碧桂园天玺、华龙新村等小区不断转移。冯某某等人通过在Telegram“跑分”群内接单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提现至微信后扫描发单人提供的微信“收款码”转出资金的方式实施“跑分”。现查明该阶段“跑分”流水达7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冯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许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本人银行卡5张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等十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跑分”是指各种“灰黑”产业(境外电诈团伙、网络赌博平台等)利用他人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等接收资金,再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流转”以及虚拟货币结算转出的方式“洗白”非法所得。“跑分”行为的存在,既给上游犯罪提供了隐匿、“洗白”赃款的方式,使得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追偿,也给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制造了严重的阻碍,使得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无法被刑事追究。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吸引,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冻结,必然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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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