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已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
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01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2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行政审判程序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3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或非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4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05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06
行刑反向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监督书
身份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证据材料

裕检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校 审 | 沙际娟 刘 健
供 稿 | 第四检察部
编 辑 | 陶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