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电捕鱼,6月13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经查明,2019年5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苏埠镇与韩摆渡镇交界处的淠河河道内以电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5月18日凌晨,其在回家时被正在进行电捕鱼专项整治统一集中行动、巡查蹲守的六安市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扣铁船、电瓶、继电器等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46公斤。另查明,自2019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苏埠镇淠河河道及其附近水域,多次以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获利。该院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以上的;
☞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新、老淠河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裕安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实施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渔期内任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莫因贪图小利或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之路,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检举,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