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1日,王某在华邦新华城附近闲逛时,见一花店内无人,便溜进店中盗窃财物,出门没多久被老板发现并及时报警,被南门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曾先后窜至义乌市场及磨子潭路某饭店内采用溜门方式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办案民警在派出所接警大厅待王某治安拘留期满后在领取私人物品时将其刑事拘留。10月15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溜门方式进入商店、饭店、花店等店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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