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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1年1月)
时间:2014-03-10  作者:裕安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1年1月20在裕安区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0年的主要工作

 

2010年,区人民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突出打击重点。积极参与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犯罪。共批准逮捕118人,提起公诉232人。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批捕案件正确率和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始终保持100%。去年,结伙作案现象在我区十分突出,共办理2078人,分别比2009年上升50%65%,多为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案件。

坚持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着眼于加强教育转化、促进社会和谐,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先后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1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重视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实行优先办理、分案起诉、合理量刑建议及回访帮教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加强与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010年,我院公诉科获得六安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坚持把妥善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进一步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2件次,其中检察长接待24件次,批办案件17,件件有回复。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社会治安大整治”百日行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着力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16人,其中大案616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718人。2010年,我院把查办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反贪工作重点,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3人,占立案总数的86%

着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案件线索2件,以滥用职权立案12人,移送审查起诉12人,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着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办案,从制度和机制入手,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年开展各类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活动47次,开展预防调查16次,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24份。加强专项预防工作。应华电六安发电公司党委邀请,积极参与该公司二期扩建600兆瓦机组项目26亿元工程的廉政建设工作,分别于20104720日,分两批组织该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基建、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干部职工90余人,到巢湖市潜川监狱开展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8件,侦查机关直接立案812人,已提请批准逮捕812人,其中提起公诉77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77人。全年纠正漏捕811人,追诉漏犯6人、漏罪11件。试行附条件逮捕工作,办理附条件逮捕案件23人。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各类案件38

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6件,出庭支持抗诉2件次。在履行监督同时,积极维护审判权威,对23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和疏导化解工作。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深入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对我区333名监外执行罪犯建立电子档案,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3次,发现各类违法情形20余件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8份,全部被采纳并得到整改落实。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领导班子建设为关键,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根本,着力造就高素质检察队伍。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定政治方向,统一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每位干警完成1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在本院局域网开展学习交流。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每月一次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全院干警例会学习,每周一次各部门安排的半天业务研讨,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常态化。继续开展业务学习月活动,以精品案件评选、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跟庭观摩等形式组织岗位练兵,着力提高干警的实际办案能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惩防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干警拒腐防变能力。全年先后有128人次参加了高检院、省院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提升检察管理水平。2010,我院继续实施以“两结合、两强化”为主要内容的精细化目标管理,采取“月调度、季通报、半年中评、年终总评”的方法,重点考核各项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果。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每位干警、中层干部在什么时间干什么事、怎么干的问题,增强了中层干部和广大干警的工作节奏感和责任感,推动了裕安检察工作上台阶。

加大科技强检力度,推进保障现代化建设。新建了视频会议系统,为网上办公办案、远程网络视频培训、视频会议提供了技术支撑。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年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62件次。全方位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提升了办公办案区安全防护水平。

加强宣传工作,提升检察形象。设立调研学习专项基金,鼓励干警加强自我学习和调查研究。全年撰写检察理论稿件45篇,其中国家级媒体采用11篇,省级媒体采用39篇。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信息、通讯稿件276篇,其中国家级媒体采用66篇,省级媒体采用140篇。设立“检察开放日”,于2010628,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普通公民参观检察机关办公办案区、听取工作汇报,让各阶层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区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是全体检察干警埋头苦干、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干警向长期支持、关心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还有差距。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队伍的知识、专业、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三是侦查、预审、公诉、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等高层次人才缺乏。四是极少数干警对工作缺少激情。对此,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1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区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严肃查处和积极预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招生考试、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依法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犯罪,以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利用宗教、宗族势力破坏农村政权建设的犯罪活动。

第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正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落实依法从宽处理政策。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及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结合办案做好法制宣传。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下岗职工权益的保护,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体现司法为民建立健全涉检舆情汇集、分析和处理机制,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坚持诉讼监督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并重,增强诉讼监督实效。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

第四,不断推进检察机关自身能力建设。坚持以业务培训为重点,继续开展集中学习月活动。扎实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各类检察人员远程教育培训和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突出抓好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领导素能培训,以执法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的专项业务培训。加强对检察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培养,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更加注重群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工作,完善检察宣传机制,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完善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机制,健全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作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工作。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努力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工作报告》用语说明

 

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等检察职能,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两抢一盗。指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

涉检信访。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刑事被害人救助。2009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疏解精神痛苦。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职务犯罪。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2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包括36个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7个罪名。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检察机关依照规定受理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查询申请并提供查询服务。在工程招投标或公共采购等过程中,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其中,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手段主要是依法提出抗诉和提出纠正意见;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手段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的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5)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特约检察员制度。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讨论研究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08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检务督察。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本级检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纪等方面情况,通过明察暗访、突击督察、现场督察等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

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这是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而探索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

大案要案。报告中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16人,其中大案616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718人。其中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案件数大于检察机关当年立案侦查案件数,主要是因为有罪判决案件数中含有上一年度案件。大案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行贿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要案是指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320号